| 吉林市商务局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市禁止酒类商品不正当有奖销售低价倾销的通知(吉市商联发[2009]12号) |
|
| 2009-08-17 15:39 文章来源:吉林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近期,我市酒类商品不正当有奖销售、低价倾销等违法经营行为有所抬头,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酒类商品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吉林市酒类商品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酒类商品经营严禁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市场检查中,如发现以折扣、补贴、多给数量、批量优惠、搭送实物销酒、搭箱卖酒等手段贿赂经销商,变相降低价格,使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等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二、酒类商品经营严禁采用在瓶盖内设奖等行为。各酒类生产企业开展的有奖销售行为,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否则,依法查处。
三、本通告自2009年8月20日起执行。
二○○九年八月七日
|